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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車輛購置稅法草案有委員建議
細化相關規(guī)定提升可操作性
來源: 法制日報 法制日報記者 蒲曉磊
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車輛購置稅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分組審議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將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步驟,非常必要且條件已經(jīng)成熟。
與此同時,一些委員強調,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并非只是簡單進行稅制平移,而是要在法律中對稅收的各個要素作出明確規(guī)定,建議明確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目的、征收原則和主要用途,并對一些規(guī)定進行細化,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應當明確主要用途與減免原則
一些委員指出,應當在草案中增加車輛購置稅征收目的和原則,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整個文本缺少了一條征稅目的和原則。法是調節(jié)行為的,草案中并沒有體現(xiàn)車輛購置稅法的指導思想。建議在這部法律中體現(xiàn)環(huán)保理念,具體而言就是,小排量征稅要低一些,大排量征稅高一些。”鄧秀新委員說。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委員劉政奎認為,此次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車輛購置稅法,應當明確征收車輛購置稅的目的,并明確稅收的主要用途,如果不加明確而導致用于其他方面,就違背了開征車輛購置稅的初衷。
劉政奎指出,從法律完整性來說,應當明確立法的目的,建議車輛購置稅法增加一條作為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并提供穩(wěn)定的公路建設資金來源,制定本法。車輛購置稅主要用于公路建設等國家交通項目。”
呂薇委員同樣建議,在第一條中增加征收車輛購置稅的目的,同時要進一步研究車輛購置稅的減免原則。
劉修文委員注意到,草案刪除了現(xiàn)行暫行條例所附的《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表》,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有軌電車、掛車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但沒有對這4類車輛進行具體明確的界定,既容易引起征納矛盾,也不符合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建議進一步明確征稅對象。
建議整合車輛購置稅和燃油稅
一些委員在分組審議時指出,把國務院制定的有關稅收的條例上升為法律,體現(xiàn)了稅收法定原則,但也要注意,所謂稅收法定并非只是簡單進行稅制平移。
周敏委員指出,稅收法定的含義是各方面都要法定,稅收的各個要素都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而不只是制定這部法律授權國務院去做,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規(guī)范減免稅授權規(guī)定。
陳斯喜委員指出,稅收法定不能簡單把現(xiàn)有的一些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而是應當對現(xiàn)有各種稅進行整體研究,作出頂層設計,該合并的合并,該取消的取消,該新設的新設,這樣才能使我國稅收制度合理化、理性化,成為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一項重要內容,讓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過程成為稅制改革的推進過程。
“車輛購置稅和目前征收的燃油稅重復比較厲害。材料中講到,現(xiàn)在的車輛購置稅主要用于道路交通建設與維護,但是現(xiàn)在附加在汽油中的燃油稅,是從養(yǎng)路費改過來的,征燃油稅就是為了養(yǎng)護道路,車輛購置稅也是為了維護道路,建議將車輛購置稅和燃油稅進行整合、合并,不能為一個目的在同一個事項上征幾種稅。”陳斯喜舉例說。
朱明春委員指出,車輛購置稅法草案的總體考慮是“稅制平移思路”,保持現(xiàn)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在這個過程中實際上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處理好整體平移和上升為法律的關系。
朱明春認為,立法資源是有限的,平移和上升要同步進行。在每次審議這些涉稅法案的時候,都應當充分考慮方向性的政策要求,而不是簡單地進行稅制平移?,F(xiàn)在政策大方向是減稅,尤其是結構性減稅,因此,車輛購置稅稅率應當適當降低。
對不同排量車型設計不同稅率
一些委員在分組審議時建議,對不同排量車型設計不同稅率,對新能源車輛作出免稅、減稅的規(guī)定。
呂彩霞委員認為,國家應從稅收方面鼓勵廣大居民和廣大農(nóng)民使用更加環(huán)保節(jié)能的機動車,特別是新能源車。要降低新能源車的稅率,也要降低一般型車的稅率,對廣大民眾購置的車,尤其是購置新能源車,就應當通過大幅降稅予以鼓勵。
鮮鐵可委員建議,車輛購置稅的稅率要差別化對待,整體上可以下調,下調中要綜合考慮汽車消費的外部調節(jié)作用,要實行差別化稅率。因此,可以考慮降低電動汽車稅率,并對不同排量的燃油車車型分檔進行差別化稅率。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可以對環(huán)境保護有一個引導效應。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施家倫認為,在不考慮現(xiàn)實其他稅率政策的情況下,車輛購置稅采用統(tǒng)一10%的比例稅率,并不符合綠色車型的環(huán)保理念?,F(xiàn)在汽車越來越多,不僅導致交通擁堵,更重要的是造成了環(huán)境污染,雖然汽車消費稅已經(jīng)按排量累進稅率征收,但其對消費的引導作用顯然比不上車輛購置稅更加直接有效。
“因此,建議從引導和鼓勵消費者購買小排量汽車的角度出發(fā),考慮對不同排量的車型設計不同的稅率,從而提高消費者環(huán)保節(jié)能的意識。”施家倫說。
呂世明委員注意到,草案第九條將“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列入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規(guī)定中,這一規(guī)定較為合理,建議在此基礎上,將無障礙專用非運輸車輛納入稅收減免范疇,“這種車輛少之又少,但是在福利院、養(yǎng)老院、康復中心,可以說是救命車,這些數(shù)量很少、負擔不重的車輛,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將這些車輛納入到稅收減免范疇,也能體現(xiàn)對社會福利、公益行為的倡導”。
進一步規(guī)范稅收優(yōu)惠授權條款
一些委員指出,應對一些規(guī)定作出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草案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對有國務院規(guī)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授權,雖然同時提出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要求,但并未明確國務院行使這一授權的基本條件和具體范圍,也存在‘空白授權’之嫌,建議進一步規(guī)范稅收優(yōu)惠授權條款。”劉修文說。
草案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對此,洛桑江村委員建議,明確“明顯偏低”的標準,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殷方龍委員指出,“明顯偏低”這四個字在實踐中不太容易把握,如果不作明確,稅務機關在征稅工作中不太容易實施,建議進一步明確具體標準。
殷方龍認為,暫行條例中的“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guī)定,比草案里的“明顯偏低”規(guī)定更加明確,或者規(guī)定一個百分比數(shù),也會更加容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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