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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隆陽區(qū)紅十字會等23戶群眾團體具有2020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
云財稅〔2021〕10號
保山市、楚雄州、紅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雙版納州、怒江州、臨滄市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等有關規(guī)定,經云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聯(lián)合確認,隆陽區(qū)紅十字會、騰沖市紅十字會、施甸縣紅十字會、龍陵縣紅十字會、昌寧縣紅十字會、楚雄州紅十字會、紅河州紅十字會、蒙自市紅十字會、建水縣紅十字會、石屏縣紅十字會、彌勒市紅十字會、瀘西縣紅十字會、馬關縣紅十字會、丘北縣紅十字會、富寧縣紅十字會、墨江縣紅十字會、江城縣紅十字會、西雙版納州紅十字會、景洪市紅十字會、勐臘縣紅十字會、怒江州紅十字會、永德縣紅十字會、滄源佤族自治縣紅十字會等23戶群眾團體具有2020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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